(2016)皖152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70号原告:胡某某,女,1979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夏店镇。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夏店镇。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茜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