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褚国平与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国平,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张志华,上海乾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983号原告褚国平。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燕,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聪瑞,董事长。被告阮仁龙。被告张志华。被告上海乾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国平诉被告上海乾都实业有限公司、阮仁龙、张志华、上海乾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祖峰审 判 员 屠朝辉人民陪审员 顾秀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