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4刑初7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闽清县三溪乡鼓舞村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现住闽清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再次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闽清县三溪乡鼓舞村党支部委员、报账员,住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再次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坛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16年4月4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4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闽清县葫芦门水库项目建设征用鼓舞村的耕地,三溪乡政府要求鼓舞村上报全村被征用耕地面积摸底调查情况。期间,许某丙、许某丁及林某某等人分别向时任鼓舞村报账员的被告人许某乙说情,请求给他们多上报被征用耕地的面积,多争取补偿款,许某乙当即征求在场的时任鼓舞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许某甲意见,许某甲指示许某乙帮其兄弟许某丁与许某丙各多做0.5亩左右,许某乙表示同意。被告人许某甲又单独找许某乙交代其帮忙给自己多报一亩的耕地,帮他的兄弟许某戊也多报0.5亩,许某乙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许某乙在向三溪乡政府上报鼓舞村被征用耕地面积摸底调查表时,即按照上述方案,为被告人许某甲多上报1亩,为许某戊、许某丙、许某丁各多上报0.5亩,被告人许某乙另擅自为其本人多报1亩。该摸底调查表经三溪乡政府同意后,被告人许某乙即利用其作为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更换土地承包档案表格,将其本人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1.93亩虚增至2.94亩,领到补偿款人民币99372元,其中虚增面积1.01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34138元(每亩被征用耕地补偿33800元,下同)。同时被告人许某乙通过涂改土地承包档案表格,将被告人许某甲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1.47亩虚增至2.47亩,将许某丙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0.995亩虚增至1.5亩,将许某丁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0.09亩虚增至0.59亩,将许某戊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0.44亩虚增至0.94亩。通过以上虚增方法,被告人许某甲共领取补偿款人民币83486元,其中虚增面积1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33800元,许某丙领取补偿款人民币50700元,其中虚增0.505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17069元,许某丁与林某某夫妇领到补偿款人民币19942元,其中虚增0.5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16900元,许某戊领取补偿款人民币31772元,其中虚增0.5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169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因闽清县葫芦门水库项目建设征用鼓舞村的耕地,闽清县三溪乡政府要求鼓舞村对全村被征用耕地面积进行摸底调查并上报。期间,鼓舞村村民许某丙、许某丁及林某某等人分别向时任鼓舞村报账员的被告人许某乙说情,请求多上报其被征用耕地的面积,以争取更多的补偿款,许某乙当即征求在场的时任鼓舞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许某甲的意见,被告人许某甲指示被告人许某乙帮许某丁与许某丙各多上报0.5亩左右。被告人许某甲又单独交代许某乙帮其本人多报1亩的耕地,帮其兄弟许某戊多报0.5亩。之后,被告人许某乙在向闽清县三溪乡政府上报鼓舞村被征用耕地面积摸底调查表时,即为被告人许某甲多上报1亩,为许某戊、许某丙、许某丁各多上报0.5亩,此外,被告人许某乙又擅自为其本人多报1亩。摸底调查表上报后不久,葫芦门水库项日指挥部及三溪乡政府就同意依照鼓舞村上报的摸底调查表的面积进行征用,并要求鼓舞村在上报村民耕地面积时要附每户村民承包土地档案的复印件,为了使多报面积村民的承包土地档案复印件能与上报摸底调查表的面积一致,被告人许某乙即利用其作为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更换土地承包档案表格的方式,将其本人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1.93亩虚增至2.94亩,领到补偿款人民币99372元,其中虚增面积1.01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34138元。并通过涂改土地承包档案表格的方式,将被告人许某甲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1.47亩虚增至2.47亩,将许某丙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0.995亩虚增至1.5亩,将许某丁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0.09亩虚增至0.59亩,将许某戊被征用耕地面积从实有面积0.44亩虚增至0.94亩。通过以上虚增方法,被告人许某甲共领取补偿款人民币83486元,其中虚增面积1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33800元,许某丙领取补偿款人民币50700元,其中虚增0.505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17069元,许某丁与林某某夫妇领到补偿款19942元,其中虚增0.5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16900元,许某戊领取补偿款人民币31772元,其中虚增0.5亩,骗取补偿款人民币16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先后前往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许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闽清县重点项目葫芦门水库项目在三溪乡鼓舞村征用土地,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他位于鼓舞村世良土厝墓的耕地全部属于水库淹没区,所以全部被政府征用。世良土厝墓的耕地面积按照村里1999年分地的承包土地档案为0.9亩多。他实际补偿的面积是1.5亩,经计算多拿了0.505亩的补偿款共计17069元,具体操作都是许某甲和许某乙帮他做的。2.证人许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闽清县重点项目葫芦门水库项目在三溪乡鼓舞村征用土地,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有征用他承包的位于鼓舞村世华土厝墓的耕地。征地补偿的手续全部委托他哥哥许某甲代理。他一共拿到31772多元的补偿款,多报了0.5亩的耕地,多拿了16900多元的补偿款。3.证人许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闽清县重点项目葫芦门水库项目在三溪乡鼓舞村征用土地,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他位于鼓舞村世华土厝墓的耕地全部被政府征用。按照政府规定,耕地每亩补偿33800元。在政府给的征用补偿款中他拿到的补偿金额是19942元,多拿了16900元补偿款,多出来的面积是他找弟弟许某甲和村报账员许某乙说情后,帮他多做了半亩面积,具体操作都是许某甲和许某乙帮他做的。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闽清县重点项目葫芦门水库项目在三溪乡鼓舞村征用土地,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有征用他位于鼓舞村土厝墓地方的耕地,她拿到了19000多元的补偿款,多上报了0.5亩耕地,多拿了16900元的补偿款,当时是他叫许某甲、许某乙帮她多做的。5.证人许某己的证言,证实鼓舞村的报账员是许某乙,从2002年至今一直担任鼓舞村的报账员。闽清县葫芦门水库项目征迁过程中,每亩耕地的补偿标准是33800元人民币,每亩林地的补偿标准是8800元人民币。鼓舞村两委没有研究许某乙、许某甲等人被征用耕地的标准。许某乙、许某甲等人多领的补偿款没有上交到村里面。经过三溪乡政府的研究决定,被征用的耕地补偿面积以鼓舞村土地承包档案里的面积为准。鼓舞村两委会研究决定,面积按照1999年重新承包耕地时,村里面存档的承包土地档案(亩分册)每户村民的耕地面积发放补偿,村两委会有研究记录。6.证人许某庚的证言,证实他是三溪乡政府党政办科员。三溪乡鼓舞村在葫芦门水库项目中,很多的花名册、公示表和上报的文件材料几乎都是都是鼓舞村的报账员许某乙叫他帮忙制作的,包括《闽清县葫芦门水库淹没区鼓舞村农户农田淹没亩分公示表》、《葫芦门水库工程建设鼓舞村库区耕地补偿花名册》、《葫芦门水库工程建设鼓舞村库区耕地补偿金花名册》,具体农户的名字、土地面积等有关数据都是许某乙提供的,《闽清县葫芦门水库淹没区鼓舞村农户农田淹没亩分公示表》与《葫芦门水库工程建设鼓舞村库区耕地补偿花名册》、《葫芦门水库工程建设鼓舞村库区耕地补偿金花名册》有出入的地方,是《闽清县葫芦门水库淹没区鼓舞村农户农田淹没亩分公示表》公示后,鼓舞村村民提出异议,许某乙叫他改的。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闽清县政府重点项目葫芦门水库项目在鼓舞村建设,征用了鼓舞村的部分耕地、林地及宅基地。每亩征地的补充标准是33800元人民币,每亩林地的补偿标准是8800元人民币。鼓舞村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是村书记许某甲、主任许某己及村报账员许某乙。许某乙在鼓舞村做了10几年的报账员工作,葫芦门水库项目建设期间,许某乙主要负责鼓舞村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对鼓舞村被征用耕地的摸底调查工作并将摸底的情况上报审批以及发放耕地补偿款,还制作公示表和补偿款发放花名册。鼓舞村征地赔偿事宜鼓舞村两委会有召开会议,按照三溪乡政府确定的征用每亩耕地的补偿金额是33800元人民币,村两委研究决定以1999年土地承包档案(也叫亩分册)里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进行补偿,每亩的补偿金额为33800元人民币。上述内容两会会有研究记录。8.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他担任闽清县三溪乡政府副乡长,主要分管农业和水利工作,还有分管葫芦门水库项目。葫芦门水库项目是2012年闽清县政府的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项目之一,项目选址在闽清县三溪乡鼓舞村。葫芦门水库项目主要是征用了三溪乡鼓舞村的耕地、林地以及宅基地。按照闽清县政府的文件,耕地每亩33800元,林地每亩8800元,葫芦门水库项目向被征用耕地的村民进行补偿的程序为按照项目指挥部及三溪乡政府议定的方案,乡政府征用鼓舞村的土地面积按照设计单位圈定的红线范围进行补偿,然后鼓舞村与被征用村民的耕地面积全部按鼓舞村土地承包档案上记载的面积为准,不再进行实地测量。还有给失地村民的补偿是全部按每亩33800元进行发放。葫芦门水库项目主要是征用鼓舞村的土地,作为行政村,鼓舞村的两委成员需要协助乡政府进行征地、拆迁等工作。当时三溪乡政府把水库项目涉及的被征用耕地的村民进行分组包干征迁,鼓舞村的村主任、党支部书记及村两委成员也进行分组,由乡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组长,村两委成员作为组员进行下村与村民进行沟通谈判,最终签订征用合同书。还有鼓舞村需要向乡政府提供被征用村民的耕地面积,人口,户主名字及土地承包档案,并制作征用耕地面积村民摸底调查表上报乡政府审核,由乡政府审批同意后向村民进行公示被征用耕地村民的耕地面积及补偿金额等相关材料。三溪乡政府确定被征用耕地村民的面积及补偿金额的程序为村民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及补偿金额由鼓舞村提供,在征用前期,乡政府有要求鼓舞村制作、上报被征用耕地村民的补偿面积及金额花名册上报三溪乡政府审核。当时鼓舞村制作被征用耕地面积及补偿金额摸底花名册及后期制作公示花名册等相关材料,主要都是由鼓舞村的报账员许某乙来制作并提供,需要电脑打印,然后拿到乡政府叫工作人员帮助打印成文件及表格,上报乡政府及项目指挥部审批。鼓舞村的村主任许某己和党支部书记许某甲主要是负责协助乡政府进行土地的征迁工作和动员村民进行征迁,还有协调等工作。9.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扣财物收据,证实2015年8月24日,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许某乙的赃款人民币34138元;2015年8月25日,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许某丙赃款人民币17069元;2015年8月28日,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许某甲赃款人民币33800元、扣押许某戊赃款人民币16900元、扣押许某丁赃款人民币16900元。10.中共三溪乡委员会文件、三溪乡党政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许某甲任党支部书记;2015年6月5日,许某甲继续任党支部书记;2015年3月,许某乙有领取村级报账员岗位津贴100元。11.三溪乡党政会议记录、葫芦门水库淹没区征迁工作组及所包农户安排表、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葫芦门水库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福建省水利厅关于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闽清县人民政府“葫芦门水库工程调研会议纪要”、福建省水利厅关于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函、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建设指挥部的通知、福建省发改委关于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证实2013年3月,三溪乡开始葫芦门水库土地征迁工作;许某丙、林某某属于征迁的农户;许某甲、许某乙属于葫芦门水库淹没区征迁工作组工作人员。12.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耕地征收合同书、遗失说明、记账凭证,证实许某甲上报耕地面积2.47亩,领取补偿款人民币83486元、许某乙上报耕地面积2.94亩,领取补偿款人民币99372元、许某戊上报耕地面积0.94亩,领取补偿款人民币31772元、许某丙上报耕地面积1.5亩、领取补偿款人民币50700元、林某某上报耕地面积0.59亩,领取补偿款人民币19942元。以上面积包括虚报的面积。13.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工程建设林地、林木征用、耕地补偿合同书、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记账凭证,证实闽清县三溪乡鼓舞村村民委员会因村的林地、林木、耕地被葫芦门水库建设征用,有获得三溪乡人民政府的补偿。14.闽清县葫芦门水库淹没区鼓舞村农田淹没亩分公示表、鼓舞村被征地农民花名册、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工程淹没区实物调查情况公示、闽清县葫芦门水库工程建设鼓舞村库区耕地补偿款花名册、葫芦门水库工程建设鼓舞村库区耕地补偿奖金花名册,证实许某甲、许某乙、许某戊、许某丙、林某某都属于拆迁户。15.存款明细账,证实许某甲领取补偿款人民币83486元、许某乙领取补偿款人民币99372元、许某戊领取补偿款人民币31772元、许某丙领取补偿款人民币50700元、林某某领取补偿款人民币19942元。16.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闽清县政府重点项目葫芦门水库项目在鼓舞村建设,葫芦门水库项目指挥部及三溪乡政府要求鼓舞村上报全村被征用的耕地面积摸底情况。当时他的堂伯过世在办后事,刚好当时许某乙也在一起做事。在吃饭前,许某丙、许某丁、林某某(许某丁老婆)等人在他堂伯家门口的空地上聊天,当时许某丁夫妇和许某丙有对许某乙说葫芦门水库项目刚好征用到他们的耕地,叫许某乙帮助照顾下,在上报耕地面积时帮助多做一点面积,他当时刚好也在场,许某乙问他,要帮许某丙、许某戊、许某丁等人多做多少面积?他对许某乙说帮每人多报0.5亩耕地,许某乙听后表示同意。晚饭后,他自己又私下找许某乙,要求帮他多报1亩面积。后来,许某乙就按照他说的,在上报鼓舞村被征用耕地面积摸底调查表时,帮他多上报了1亩,帮许某丙、许某戊、许某丁各多报了0.5亩耕地。摸底调查表上报后不久,葫芦门水库项目指挥部及三溪乡政府就同意按鼓舞村上报的摸底调查表的耕地面积进行征用,并要求鼓舞村做好每户村民的工作,同时要求每户村民都要跟村里签订耕地征收合同书,并在上报村民耕地面积时要附每户村民的承包土地档案的复印件。后来许某乙跟他说在他位于炳贤十字路桥头的耕地面积上加了1亩,他看见他的承包土地档案上记载的炳贤十字路桥头耕地面积由0.54亩被改成了1.54亩,总面积涂改成4亩。还看见许某乙在许某丙承包的世良土厝墓耕地面积上增加了0.5亩,许某戊承包的世华土厝墓耕地面积上也增加了0.5亩。合同签后不久,三溪乡政府就同意发放征地补偿款,于是他就在补偿款花名册上签字确认被征用的耕地面积及补偿金额,同时他还帮许某戊、许某丙签字确认。签字后不久,许某乙就把78000多元的补偿款汇款到他信用社的私人账户上,许某丙、许某戊、许某丁的补偿款也是汇款到他们各自提供的信用社私人账户上。在葫芦门水库项目建设过程中,鼓舞村两委成员都是协助三溪乡政府进行葫芦门水库项目的征地、拆迁、清点地面物等工作,当时都是由乡政府领导带队,分三组,组长由乡政府或指挥部领导担任,他、许某己、许某乙也分三组分别跟一个领导负责带路和与群众协调做工作。乡政府有分组名单。17.被告人许某乙供述及情况说明,证实他于1995年至今担任村报账员。其中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他还兼任鼓舞村党支部委员。2013年,闽清县政府重点项目葫芦门水库项目在鼓舞村建设,因水库蓄水后部分耕地、林地及宅基地等会被水淹没,所以县政府征用鼓舞村的部分耕地、林地及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是耕地每亩33800元。闽清县政府征用鼓舞村征用耕地是以村承包给村民进行耕种的承包册记载的面积进行征用补偿。2013年,葫芦门水库项目在征用耕地过程中,许某甲的几个兄弟都有跟他说上报征用耕地面积时帮助多上报一点,当时许某甲也在场,许某甲也表示可以帮其三个兄弟许某丙、许某戊、许某丁每户多报0.5亩耕地,他听后表示同意。过了一会儿,许某甲把他拉到没人的地方,提出帮其多报1亩,所以他就帮许某甲及其兄弟三个多报了征地区的耕地面积。后来他回家后,在制作被征地耕地摸底调查表时,就把许某丙的耕地面积多加了0.5亩,把许某丁的耕地面积多加了0.5亩,把许某戊的耕地面积多加了0.5亩,把许某甲的耕地面积多加了1亩,还把他自己的耕地面积多加1.01亩,之后将制作好的鼓舞村被征用耕地摸底调表上报至闽清县三溪乡政府及葫芦门水库项目指挥部审查批准。摸底调查表上报后不久,葫芦门水库项日指挥部及三溪乡政府就同意按鼓舞村上报的摸底调查表的面积进行征用,并要求鼓舞村在上报村民耕地面积时要附每户村民的承包土地档案复印件,他为了使多报面积的几个人的承包土地档案复印件能与他上报摸底调查表的面积一致,就把许某甲位于炳贤十字路桥头的0.54亩的耕地面积直接涂改成1.54亩,总面积3亩直接涂改成4亩;把许某丙位于世良土厝墓的耕地面积0.995亩直接涂改成1.495亩,总面积涂改成1.53亩;把许某丁位于世华土厝墓的0.09亩耕地直接涂改成0.59亩,总面积直接涂改成2.36亩;把许某戊位于世华土厝墓的0.21亩耕地直接涂改成0.71亩,总面积1.155亩直接涂改成1.655亩。为了使他自己承包土地档案上的面积和上报的面积会一样,他就从旧的承包土地档案上扯了一张空白的表格,按照他实际耕地积加上他要多报的面积重新填写了一张承包土地档案的表格贴到原先的承包土地档案位置上。他总共多报了1.01亩耕地。在他把许某甲、许某丙、许某戊、许某丁及自己的承包土地档案上耕地面积更改清楚后,进行复印并上报三溪乡政府审批补偿,后经过审批,葫芦门水库项目指挥部就把鼓舞村征地的补偿款下拨到三溪乡政府,乡政府再下拨到鼓舞村。村支书许某甲有多报了1亩耕地,多拿了33800元的补偿款;许某甲的弟弟许某丙多报了0.5亩,多拿了16900元;许某甲的另一个弟弟许某戊多报了0.5亩,多拿了16900元;许某甲的哥哥许某丁多报了0.5亩,多拿了16900元;他自己多报了1.01亩,多拿了34138元。除以上证据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9日,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许某乙主动到三溪乡政府等待接受询问。随后被带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及案发时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在分别担任闽清县三溪乡鼓舞村党支部书记、鼓舞村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村民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等人采取虚报被征用耕地面积,涂改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手段,向三溪乡政府虚报被征用耕地面积2.505亩,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4669元。此外,被告人许某乙还利用职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耕地面积,更改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手段向三溪乡政府虚报其本人被征用耕地面积1.01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计人民币34138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8807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勤鑫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人民陪审员 陈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