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342号原告:金某。被告:杨某甲。原告金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分居生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