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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袁某飞、朱某秀诉被告王某英、袁某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飞,朱某秀,王某英,袁某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2459号原告:袁某飞,生于1991年12月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三岔河乡杉林村杨家沟组。身份证号码:×××。原告:朱某秀,生于1968年9月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三岔河乡杉林村杨家沟组。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袁安祥,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三岔河乡杉林村杨司口组。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被告:王某英,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三岔河乡小集镇街上。被告:袁某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三岔河乡小集镇街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飞、朱某秀诉被告王某英、袁某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某权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飞、朱某秀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袁某飞、XX秀负担。审 判 长  罗中文人民陪审员  陆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