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郭景辉与陈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辉,陈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510号原告:郭景辉,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陈广亮,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景辉诉被告陈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