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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郭景辉与陈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辉,陈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510号原告:郭景辉,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陈广亮,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景辉诉被告陈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