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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邱式媛与王根媚、范金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式媛,王根媚,范金根,范利青,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410号原告邱式媛。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根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浩松,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金根。被告范利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式媛诉被告王根媚、范金根、范利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式媛于2016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式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邱式媛负担。审判员  徐春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