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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衙门营子支行与李丙军督促程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衙门营子支行,李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衙门营子支行。负责人白福升,职务支行长。被执行人李丙军,男,满族,1974年7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衙门营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丙军督促程序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丙军于2016年6月22日给付申请人1300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并负担执行费1288.00元。若被执行人李丙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罚息。经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衙门营子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奈民督字第***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李丙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衙门营子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贺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