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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字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安某某、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安某某,毕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字1579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安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毕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安某某、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