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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茂付诉被告南昌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付,南昌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007号原告:陈茂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震华,男,汉族。被告:南昌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付诉被告南昌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茂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茂付承担。审判员  谌祖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喻性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