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吉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景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吉服。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吉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景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景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军审判员 何 曾审判员 徐金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