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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镇翔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乡县金乡镇翔云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197号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某。被告:某乙乡县金乡镇翔云日用品经营部。负责人: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乡县金乡镇翔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尊宪审 判 员  席建霞代理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