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金龙镇友谊村。法定代表人:刘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7205元或等值财产用予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诗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金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