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逄增宽与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增宽,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逄增宽。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晓东。申请执行人逄增宽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椅圈镇于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6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