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6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建立,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赵建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利用在寿光市工商局工作的便利,趁其他工作人员不备之际,未经批准非法登入山东省工商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擅自将“寿光市东昌肥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寿光市新红日农资有限公司”,把法定代表人姓名改成牟建亮,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增加“农药”一项,并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证件两本,非法获利5000余元。2、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利用在寿光市工商局工作的便利,趁其他工作人员不备之际,未经批准非法登入山东省工商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将一家注销公司的注销登记信息进行更改,变成寿光市华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信息,打印出公司注销登记情况表后偷盖了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伪造寿光市华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情况表一份。3、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利用在寿光市工商局工作的便利,趁其他工作人员不备之际,未经批准非法登入山东省工商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擅自为王某经营的寿光市华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农药”一项,并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证件两本,非法获利1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协助抓捕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张伟华。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树波、牟某、王某、范某的证言,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印章印文鉴定书,物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公司注销登记情况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寿光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犯罪嫌疑人张伟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中存储的数据进行破坏,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还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杨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具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杨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凤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天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文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