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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金元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三里井村民委员会、张金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元,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三里井村民委员会,张金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张金元,男,回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雪,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茂林,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三里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高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立平,男,汉族,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告:张金友,男,回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元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三里井村民委员会、张金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三里井村民委员会、张金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元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三里井村民委员会、张金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7.50元,由原告张金元承担。审 判 长  周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