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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与陈秀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陈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振贵。被执行人陈秀芳。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与陈秀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00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50000元,剩余款60000.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