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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银桥与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桥,吴娜,艾力·依米提,古丽皮艳木·阿西木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72号原告:马银桥,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吴娜,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艾力·依米提,男,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古丽皮艳木·阿西木江,女,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桥与被告吴娜、艾力.依米提、古丽皮艳木.阿西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银桥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55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古里美热代理审判员 伊尔扎提人民陪审员 努 日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阿力米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