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绣娟与毛晓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绣娟,毛晓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杨绣娟。被执行人毛晓毅。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川0129执30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毛晓毅的的银行存款x万元。现因申请人杨绣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晓毅的银行存款x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