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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绣娟与毛晓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绣娟,毛晓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杨绣娟。被执行人毛晓毅。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川0129执30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毛晓毅的的银行存款x万元。现因申请人杨绣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晓毅的银行存款x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