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蒋琪荣与袁行军、何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琪荣,袁行军,何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蒋琪荣,男。被执行人袁行军,男。被执行人何丽琴,女。申请执行人蒋琪荣与被执行人袁行军、何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袁行军、何丽琴共同偿还原告蒋琪荣借款104000元,限判决书生效起十日内履行。被告袁行军、何丽琴在期限内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原告蒋琪荣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受理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丽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丽琴的银行存款1065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