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187号申请人石某某,男,35岁,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刘某某,女,34岁,汉族,无业。2016年4月14日本院受理了石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天红农业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1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王立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