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0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丁香与刘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838号原告丁某某,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护士,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李金,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个体户,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安宁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