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石磙庙村委陈楼庄。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某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137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