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2民初153号原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通过电话相识,经过多次通话后,被告从深圳来到浙江与原告同居。2010年回家来结婚,婚后于同年生下大儿子杨某丙,2012年生下女儿杨某丁。年月日原、被告到栽麻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在2014年闹离婚,原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就外出不归家,在外漂流浪荡。被告还与他人鬼混,出卖自己的身体骗吃骗喝,有人将被告的裸体图片发到原告的手机上。被告在外赌博欠下高利贷,因无钱还贷还被他人殴打。现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二个子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6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被告杨某乙未提交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①原、被告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及两子女身份信息;证据②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告、被告于年月日在榕江县栽麻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证据③录音音频资料。该证据是原告与石覃阳的手机通话录音及其他聊天工具的录音,拟证明被告杨某乙跟这个男人有同居关系,对婚姻破裂有过错;证据④QQ的语音聊天记录。该证据是被告杨某乙与他人聊天信息的截图照片,拟证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婚姻破裂有过错。被告杨某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杨某乙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①、证据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③、证据④属于视听资料,系原告以合法方式取得且相互印证,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外出打工认识,双方同居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丙,年月日在榕江县栽麻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丁。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6年3月初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在外出期间,嗜好赌博,并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向被告杨某乙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传唤其到庭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杨某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相处得并不融洽。被告杨某乙因不愿履行家庭义务而离家外出,外出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并嗜赌,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杨某乙下落不明,婚生子女宜随原告生活,被告杨某乙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个月支付每个子女600元的抚养费,鉴于被告现无固定生活来源,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300元。被告杨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感情破裂有一定过错,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二、婚生子杨某丙(6岁)、婚生女杨某丁(4岁)随原告杨某甲生活。自2016年8月起,被告杨某乙每月支付二子女抚养费各300元,直至二子女分别年满18周岁;三、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彭 家 云人民陪审员 王 锦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成敏(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