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杨华、姜琳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杨华,姜琳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财保1号申请人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周兴建。委托代理人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法定代表人杨华。被申请人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被申请人杨华,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姜琳,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杨华、姜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杨华、姜琳价值48564776.24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评估价值为5511万元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百川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益燃气有限公司、杨华、姜琳价值48564776.24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