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福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福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福昌。再审申请人黄福昌因起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立一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福昌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受理过程中超审限违法审判,且未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黄福昌现时才提供已生效的(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裁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信访答复函》、(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265号《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琼海市长坡镇人民政府《证明书》、《原告关于被告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意见书》等6份证据,证明惠琼楼土地来源于黄福昌以私房交换,尤其是该案被告王国波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不举证,足以证明惠琼楼土地使用权属于黄福昌,黄福昌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黄福昌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黄福昌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是惠琼楼土地使用权属及房屋所有权属纠纷正在诉讼程序中,黄俊心、黄心晖无权将案涉的房屋进行出租,诉请确认《租赁惠琼楼合同》无效。为此,原审中黄福昌提供了有关案件的《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房屋租赁合同》,但人民法院向黄福昌发送的《传票》及《受理案件通知书》只是黄福昌参与诉讼活动的证明,并未有生效判决确认黄福昌与涉案房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黄福昌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照片,亦无法证明黄福昌对涉案房产享有权益或者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黄福昌在起诉状中也未能明确表述黄福昌对涉案房产惠琼楼享有何种权益。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黄福昌无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正确。对于黄福昌所称新证据,琼海市长坡镇人民政府《证明书》内容为惠琼楼四至范围,并未确认惠琼楼归属;(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裁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信访答复函》、(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265号《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原告关于被告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意见书》,仅能证明黄福昌就惠琼楼权属问题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因该案所列被告系外国人,该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并未就惠琼楼归属作出实体判决,不能证明黄福昌对惠琼楼享有民事权益。综上,黄福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裁定,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福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汪治平审判员 高晓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胡瑜书记员 赵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