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8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511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吕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丽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胜,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