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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光令、魏仕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令,魏仕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520号被告:吴光令。被告:魏仕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令诉被告魏仕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光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80元,合计1280元,由原告吴光令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尤道远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东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