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吴光令、魏仕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令,魏仕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520号被告:吴光令。被告:魏仕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令诉被告魏仕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光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80元,合计1280元,由原告吴光令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尤道远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东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