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徐成立与麻安生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成立,麻安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成立,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麻咏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麻安生,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徐成立因与麻安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三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成立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的宅���地并未被村民组分给麻安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射桥镇政府已经就此事出具处理意见,认定该争议宅基地归申请人所有。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成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