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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62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正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晶晶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