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6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杰煊、云维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煊,云维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杰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云维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杰煊与被告云维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云维景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杰煊支付借款2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维景负担。因债务人云维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杰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维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有股份收益,本院依法向该股份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将被执行人云维景的股份收益20200元予以提留,本次提取不足的,则对被执行人下一次的合法收益予以继续提留,直至足额为止。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股份收益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而被执行人的股份收益系预期利益,有待佛山市顺德区某股份合作经济社协助提留后才能实际执行。故在提留期间,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经提留收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的,当事人应将案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而提留收益仍旧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南华执行员 叶锐杰执行员 王成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