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申字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德武与沈国爱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国爱,彭德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申字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沈国爱,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彭德武,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再审申请人沈国爱因与被申请人彭德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沈国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章春霞审判员 瞿慎鸣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