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国强与被申请人承德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强,承德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51号申请人吴国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承德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平泉县。法定代表人赵晓峰,职务经理。申请人吴国强与被申请人承德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国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承德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万元的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经审查,申请人吴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1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14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1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