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吉鑫建材经营部与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吉鑫建材经营部,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吉鑫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赵正强。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仲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00元,执行费22400元,共202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