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璐璐与王增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璐璐,王增先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财保24号申请人:杨璐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被申请人:王增先,驾驶冀E×××××号三轮汽车。申请人杨璐璐以与被申请人王增先驾驶的冀E×××××号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增先驾驶的冀E×××××号三轮汽车一辆(价值8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8000元的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增先驾驶的冀E×××××号三轮汽车一辆,期限一年(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由河北省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妥善保管。申请人杨璐璐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