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马彪马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彪马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彪马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县,居住地:沧县。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6000元。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彪马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宝利、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彪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马彪马某在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在沧州市新华区利用给被害人周某及其家某、朋友找工作为由,分多次共诈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03000元。2、被告人马彪马某在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沧州市新华区利用给被害人范某找工作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范某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彪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彪马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范某的陈述,证人马某1、马某2、姜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彪马某对周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范某、证人李某对马彪马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的银行明细交易表,被告人马彪马某的警服照片,被告人马彪马某对姜某出具的欠条,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彪马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彪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办工作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彪马某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彪马某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彪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智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