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2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290号被执行人曹某,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玄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玄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圣祥执行员  马 健执行员  余同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梦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