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田荣丰申请执行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271号申请人田荣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孙利尧。田荣丰申请执行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岗劳人仲字第(2016)第2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329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27329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永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