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山槿与房朝阳、苏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槿,房朝阳,苏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220号原告杨山槿,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房朝阳,男,1969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苏云龙,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山槿与被告房朝阳、苏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山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山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山槿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宝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芙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