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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李清,袁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3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琳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青,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星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琳琳,被上诉人李清的委托代理人颜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20日12时5分许,袁康驾驶鲁RXXX**小型轿车在本市闵行区虹梅路外环线南约5米处与李清所骑电动车相撞,致李清车损人伤。交警部门认定袁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清无责。李清伤后为治疗花费医疗费76,909.10元。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李清之颅脑损伤(脑震荡后综合征等)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右桡骨远端骨折,致右上肢丧失功能13%,构成十级伤残;右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内踝骨折,致右下肢丧失功能22%,构成十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时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李清支付鉴定费5,000元。鲁RXXX**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于三星保险公司。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袁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由其对李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核了李清的损失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三星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清252,568.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先行支付);2、袁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清4,16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1元,由李清负担114元,袁康负担2,547元。三星保险公司上诉诉称:李清上、下肢功能活动度的丧失程度尚未分别达到十级伤残,申请重新鉴定,要求撤销原判,按照重新鉴定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赔偿费用。被上诉人李清则辩称:鉴定意见系由有资质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其意见符合伤者的客观伤情,上诉人无法提供充分依据证明鉴定意见存有瑕疵,故不同意重新鉴定,要求维持原判。袁康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李清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右桡骨远端骨折及右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内踝骨折,遗留右腕关节、右膝、踝关节活动受限,是否分别构成十级伤残的争议。鉴定机构经对李清查体并测得右腕关节活动度为:掌屈20度(左腕60度),背伸20度(左腕60度),桡侧屈5度(左腕30度),尺侧屈5度(左腕40度);右小腿见手术疤痕,右膝关节活动度为:10度-90度(左膝0度-135度),右踝关节活动度为:跖屈5度(左踝50度),背屈0度(左踝30度)。因接受鉴定的部门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鉴定意见的出具参照了医院的治疗结论及检查所见的状态,从鉴定的接受方式与过程、从该鉴定部门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鉴定的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效力。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赔偿范围和标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的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322元,由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杨奇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