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与福州中德佳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福州中德佳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23号五凤工业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霞,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福州中德佳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集中区(盘屿路857号)佳宝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刘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佳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迳付原告)。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心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