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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平诉被告马铁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平伟,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延敏,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X。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1994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0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95年4月6日生育长子马某(已故),1997年2月25日生育次子马某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长期分居。原告经慎重考虑,曾于2015年2月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求,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开始同居生活,二人于1995年4月6日生育长子马某(已故),于1997年2月25日生育次子马某X,于2006年10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有效沟通,并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分居,原告于2015年二月诉请本院判令准许双方离婚,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4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并持续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2015)尖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较弱,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能有效沟通,致矛盾扩大,并因此长期分居,感情进一步恶化,后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亦未能和好,经本院多次说和,原告坚持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育有两子,长子马某(已故),次子马某X现已成年,本案不涉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本院不予处理。被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无碍本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XX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4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0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被告各负担4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张 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甄 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