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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裘卫国与王春军、张松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卫国,王春军,张松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997号申请执行人:裘卫国(身份证号码:3306831987********),男,1987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甘霖镇上路西村振兴南路*弄*号。被执行人:王春军。被执行人:张松芹。申请执行人裘卫国与被执行人王春军、张松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裘卫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春军返还裘卫国借款2万元及息,张松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春军、张松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另查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9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财江审判员  何红兵审判员  陈荣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