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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加修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张瑞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修,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张瑞明,李培春,李培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567号原告:胡加修,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瑞明,居民。被告:李培春,年龄不详,居民。被告:李培风,年龄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加修与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张瑞明、李培春、李培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加修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丁 辉审判员 吴海燕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