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英诉被告白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28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