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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英诉被告白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28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