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奕堂与胡伟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奕堂,胡伟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奕堂,男。被执行人胡伟庭,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奕堂与被执行人胡伟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