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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卫民、曾民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民,曾民富,邹启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民,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曾民富,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邹启升,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陈卫民与曾民富、邹启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民富、邹启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