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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周马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周马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32号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月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纪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周马权,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马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元,由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文华人民陪审员  徐加佑人民陪审员  刘自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