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绪洪与张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洪,张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090号原告:杨绪洪,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负责人:左柏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凯,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洪诉被告张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绪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绪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绪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8.00元,减半收取1,134.00元,由原告杨绪洪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