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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俊艳与王延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艳,王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00号申请人马俊艳,女,农民。被执行人王延安,男,职工。马俊艳申请执行王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查询情况,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洪臻执行员  刘子合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五洲 更多数据: